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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12/6/19教學型教師申請暨續任審查會議決議:

1、學分要求:112學年度需達12學分;113學年度需達14學分;114學年度需達16學分。

2、以計畫主持人身份申請教學/教育計畫為必要條件。若未申請,不列入投票。

3、若必要條件有申請計畫而附加條件三項均未達成者,如去年會議決議,限期內完成「擔任校際或校院舉辦之教學經驗分享會講師至少一次」,未如期完成則續任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