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每學期選課學分數是否有限制?
A1: 各系所學生每學期選課學分限制如下:
一、研究生以三至十五學分為原則。
二、大學部各學系除最高學年九至二十五學分外,其他學年為十六至二十五學分。因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延修生及醫、牙學系受實習擋修生不受此限(惟下限可低於九學分;上限則比照「學生選課須知」第三款應屆畢(結)業生之規定)。
三、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得加修至三十一學分;應屆畢(結)業生,得加修至二十八學分;已具輔系、雙主修資格者,經系(所)主管核准得酌予增加。
Q2: 我要如何得知課程的上課內容、進度與參考書目?
Q3: 某科目在本系為全學年的科目,如果選修他系所開設半學年的科目是否可以認抵?
A3: 全學年之上下學期課程內容並不相同,須由系所行政老師審查判定是否可認列,惟若改修他系所開設之一學期科目,僅能認列原系之全之上課程。
Q4: 加退選課後,學期中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應如何處理?
A4: 依本校「學生停修實施辦法」規定,學生每學期於校訂時間辦理加退選後,因個人身心之特殊狀況或家庭發生變故,致使不能專注於課業時,得於本校行事曆選課更正後至期末考試週前四週止申請辦理停修退選。惟停修核准之科目皆於成績單上註記「該科目停修」,故請同學慎重考量辦理停修退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