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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專業認證說明簡報
109-113學年度獲得教師教學專業認證名冊
教師教學專業認證課程清單
重要提醒:
1、依法規必須取得證書之教師:
A.講師及助理教授 (不含外籍教師及醫療相關科部教師 )應於到職後二年內取得基礎學程(自109學年度開始實施)。
B.初次擔任教學型教師之日起三年內取得教師教學專業認證制度之進階學程證書或高階學程證書。
2、認證沒有期限,故取得一次即可;但若用於加分或計分項目,需依照該項規範期間提供證書。
3、進階學程要求開設/導入課程,若在不同學期/學年開設相同課號或課名,僅能列計一次,不重複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