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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專業認證說明簡報

109-1131學期獲得教師教學專業認證名冊

教師教學專業認證課程清單

 

重要提醒:

1、依法規必須取得證書之教師:

      A.講師及助理教授 (不含外籍教師及醫療相關科部教師 )應於到職後二年內取得基礎學程(自109學年度開始實施)。

      B.初次擔任教學型教師之日起三年內取得教師教學專業認證制度之進階學程證書或高階學程證書。

2、認證沒有期限,故取得一次即可;但若用於加分或計分項目,需依照該項規範期間提供證書。

3、進階學程要求開設/導入課程,若在不同學期/學年開設相同課號或課名,僅能列計一次,不重複列計

4.  進階EMI教學組所要求之「開設EMI課程」,應符合EMI主要開設在大學課程與本國籍學生(例如本國籍學生為主的碩博班課程)的精神,將不包含對應外籍碩博班使用英文授課所開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