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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課程審查準則|

依「教學助理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第九點
課程助理及實驗助理申請與預算分配等相關事宜由教學助理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其審核結果提送教務會議備查。

第十點
教學助理申請審核之課程補助順序,由前學期教學助理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訂定,並於每學期申請時公告。

 

|課程審查原則|

學制

課程類別

定義

補助時數審核原則

 

TAICA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

EMI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總整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遠距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配合教育部統合視導核予適切時數
授課時數

USR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導向式學習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實驗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臨床技能

依教師申請類別及授課內容判斷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翻轉教學

符合校訂課程定義

授課時數*人數倍率

必修

符合校訂必修課程定義
且不符合前述補助排序之課程類別
含實作課程且30人:學分*授課週數

經費足夠情況下,依審查會議決議給予補助

非實作課程且60人:授課週數

選修

符合校訂選修課程定義
且不符合前述補助排序之課程類別

經費足夠情況下,依審查會議決議給予補助

授課週數

研究所

屬研究所開設課程

經費足夠情況下,依審查會議決議給予補助

授課週數
條件:班級規模須20人之課程,或申請/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課程
(「通過」者修課人數須達25人使得提供TA補助)

 

註:
1.人數倍率定義:修課人數≤60=161≤修課人數≤120=2;修課人數≤121=3
2.同一課程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3.申請時數低於核算時數,以申請時數核定
4.實際核發時數將是當學期補助總額分配
 

(更新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