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榜單業經114.02.13招生委員會第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各系所學位學程正、備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11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
(114)校教招字第042號
碩士班:(最低錄取分數係指備取生最後一名之分數) 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八二‧一八分;正取生十三名,備取生九名。 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八六‧四二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呼吸治療學系胸腔醫學碩士班:八六‧九○分;正取生二名,備取生一名。 牙醫學系碩士班: 臨床學組(A)組:從缺。 臨床學組(B)組:八七‧九一分;正取生一名。 基礎學組:八三‧七一分;正取生五名。 牙體技術學系碩士班:八八‧二二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藥學系碩士班: 藥物科學組:八一‧四一分;正取生五名,不足額錄取。 臨床藥學組:七九‧五一分;正取生九名,備取生一名。 生藥學研究所碩士班:八四‧三六分;正取生三名,備取生一名。 臨床基因體學暨蛋白質體學碩士學位學程:八七‧八六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護理學系碩士班: 成人臨床照護組(含麻醉照護組):七三‧九二分;正取生五名,備取生三名。 精神心理衛生護理組:九一‧九三分;正取生一名。 婦女暨兒童健康護理組:八二‧七四分;正取生一名,備取生一名。 老人暨社區健康護理組:八九‧○四分;正取生一名,備取生一名。 高齡健康暨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七○‧八二分;正取生十四名,備取生七名。 公共衛生學系碩士班:七三‧○七分;正取生九名,備取生十八名。 傷害防治學研究所碩士班: 傷害醫療組:從缺。 傷害防治組:八六‧一一分;正取生五名。 全球衛生暨衛生安全碩士學位學程:八二‧八五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醫學人文研究所碩士班:七六‧八三分;正取生二名,不足額錄取。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八四‧三七分;正取生三名,備取二名。 心智意識與腦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九二‧○六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碩士班:七六‧○八分;正取生三名,備取生一名。 醫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八二‧六三分;正取生六名,不足額錄取。 癌症生物學與藥物研發研究所碩士班:八二‧九八分;正取生三名,備取生一名。 醫務管理學系碩士班:七二‧五一分;正取生六名。 大數據科技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七五‧四○分;正取生五名,備取生十名。 生醫材料暨組織工程研究所碩士班:七八‧七○分;正取生二名,備取生四名。 奈米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班:七四‧八○分;正取生三名,備取生五名。 生醫光機電研究所碩士班:八○‧○○分;正取生四名,備取生一名。 保健營養學系碩士班:七一‧○○分;正取生九名,備取生三名。 食品安全學系碩士班:八四‧六六分;正取生三名。 代謝與肥胖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七八‧二○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碩士在職專班:(最低錄取分數係指備取生最後一名之分數) 臨床醫學研究所應用實證醫學碩士在職專班:七○‧二六分;正取生五名,備取生三名。 醫學院人工智慧醫療碩士在職專班:六二‧八四分;正取生二十一名,備取生八名。 藥學系臨床藥學碩士在職專班: 臨床藥事服務組:七九‧八六分;正取生十二名,備取生一名。 精準醫藥暨遺傳諮詢組:八七‧六九分;正取生二名,不足額錄取。 護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成人臨床照護組(含麻醉照護組):六五‧三○分;正取生十八名,備取生五名。 精神心理衛生護理組:七四‧一七分;正取生三名。 婦女暨兒童健康護理組:七八‧九三分;正取生三名,不足額錄取。 老人暨社區健康護理組:七六‧八三分;正取生五名,不足額錄取。 臨床護理研究組:六五‧五○分;正取生一名,不足額錄取。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七六‧三五分;正取生五名,備取生四名。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八○‧○三分;正取生五名。 醫學資訊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七三‧七八分;正取生八名,備取生一名。 醫務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七五‧○二分;正取生九名,備取生三名。 大數據科技及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七八‧九一分;正取生五名,備取生六名。 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應用營養組:七九‧九八分;正取生四名。 營養照護與管理組:八二‧六○分;正取生三名,不足額錄取。 三、榜單姓名如有筆誤,依本會決定錄取生報名表資料為準。 四、正(備)取生除榜示外,另函件通知。 五、本會以考試總成績決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由本會擇優依序錄取正取生;如正取生報到後有缺額時,備取生(限己完成上網報到登記者)得依其總分高低次序遞補。 六、正取生網路報到及備取生就讀意願登記期限:114.02.14(週五)至114.02.27(週四)下午5時止,逾期逾時者,視同放棄錄取或遞補資格。 報到系統路徑:教務處網址http://aca.tmu.edu.tw,選擇「註冊組」→點選「正備取生報到系統」→點選「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 七、錄取生於入學驗證時,查驗報考學歷證件正本及同等學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查驗不符無法註冊入學。 主任委員 吳 麥 斯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一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