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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12.09.19教務會議通過,本校學則第20條規定之大學部學生申請提前畢業標準,預計修訂如下,待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告施行。(1121學期依現行規定辦理)

 

學生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屆滿前,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科目學分,具備下列標準者,得檢附「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申請表」,於開學後第三週及第四週,向註冊組申請提前畢業:

一、歷年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歷年學業成績排名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二、操行成績每學期達八十五分或等第A以上。

不符合前項所規定之標準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本校「學生選課須知」決定之。

 

教務處註冊組

11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