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1學年度私立醫學校院聯合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
簡章第22頁第柒條成績處理與分發、第四項分發與錄取中第五款
原:
(五)各校各學系(組)三年級錄取學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
採計科目「國文、英文」,同分參酌比序為「國文」、「英文」。
採計科目「英文、普通生物學」,同分參酌比序為「普通生物學」、「英文」。
採計科目「英文、普通化學」,同分參酌比序為「普通化學」、「英文」。
以各比序科目之原始分數高低順序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補正為:
(五)各校各學系(組)二、三年級錄取學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
採計科目「國文、英文」,同分參酌比序為「國文」、「英文」。
採計科目「英文、普通生物學」,同分參酌比序為「普通生物學」、「英文」。
採計科目「英文、普通化學」,同分參酌比序為「普通化學」、「英文」。
以各比序科目之原始分數高低順序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修正內容詳如附件補正後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