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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鈞長:

  貴院系//學位學程116學年度若擬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事項如下,為利審查作業,敬請務必配合依時程辦理。

  • 一、提報項目及作業時程

申請類別

特殊項目(博士班及醫事、師培相關學碩增設調整案、師培停招案)

  1. 博士班增設、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
  2. 增設醫事相關類科*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3. 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涉及領域變更之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4. 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增設、調整、停招

一般項目(學、碩增設調整案及學、碩、博之停招裁撤案)

  1. 增設醫事相關類科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2. 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未涉及領域變更之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3. 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博士班之停招、裁撤。

提出申請

期限

1145月中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114512(W1)前提出案名、

11462(W1)前繳交院務會議紀錄&計畫書)

*請院務會議務必落實審核計畫書

校內審查

程序

1148月下旬前內審通過

(申請單位須於開會前三週提供簡報並告知當日會議報告人)

1149月上旬前外審通過

1149月中旬教務會議通過

(申請單位須於開會前三週提供簡報並告知當日會議報告人)

11410月底校務會議通過

(申請單位須於開會前三週提供簡報並告知當日會議報告人)

11411月下旬董事會議通過

報部時間

1151月底前陳報教育部(特殊項目)

1152月底前陳報教育部(數位專班)

1153月上旬前陳報教育部(一般項目)

*依教育部來函規定時程報部(暫依115學年度作業時程預估)

 

  • 二、本次受理申請案及作業時程

()申請案別(特殊項目/一般項目)

1.新增案:申請增設。

2.調整案: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學籍分組)、停招、裁撤,申請調整者需檢附「停招、整併、更名申請檢核表」(附件一)

3.原住民專班:專班新設案依115學年度原民會建議科系類別為優先考量,115學年度專案調高原住民外加名額建議類別為「土木工程類」、「地政類」、「環境工程學類」、「博物館學類及農業科學類」,對照本校學門、學類表均無相關之科系類別,屬醫事相關類科學系不能申請(1140409臺教高()字第1142200560號函辦理,附件二)

    4.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 (1131224臺教高通字第1132200357號辦理,附件三)

   5.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 (1140314臺教高()字第1142200604號函辦理,附件四)

   6.數位學習專班:(1131227臺教資()字第1132704922號函辦理,附件五)

 ()作業時程:

截止日期

作業程序

備註

114.05.12(w1)

提出申請案名

填寫擬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回覆表(附件六)

114.06.02(w1)

提交申請資料

一、填寫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表(附件七)

二、申請附件:

1.()務會議紀錄(新設學位學程及獨立研究所免附)

2.院務會議紀錄。

3.特殊/一般項目計畫書電子檔(格式如附件八)(116學年度格式教育部尚未公告,暫用115學年度格式)

4.原住民專班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5.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6.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格式如附件四)

7.數位專班開班計畫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及數位學習專班課程審查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五)

8.申請調整者需檢附校內檢核表附件一

  • 三、招生名額:現行教育部核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十條之規定:各系所間名額得在既有學制總量下調整。另依「臺北醫學大學招生名額總量調控要點」第七條「新增設之學系所()學位學程其招生名額來源,應先由該學院相關會議協調產生」辦理。
  • 四、教育部規定之第一年招生名額上限:學系-45名;碩士班(日間)15名、(夜間)30名;博士班-3名。(「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八)
  • 五、原住民專班為外加名額,需述明新增專班名稱及附上名額規劃說明,預計每年五月底報部。
  • 六、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招收國內生名額得在既有學制總量下調整;招收境外生得以外加名額辦理。
  • 七、*屬特殊項目醫事相關類科說明如下:

1.屬碩士班增設、調整案:臨床心理師(臨床心理、行為醫學相關研究所)、諮商心理師(諮商心理相關研究所)、獸醫(校內未設有獸醫學系,但欲申設獸醫研究所、獸醫碩士學位學程)之碩士班案。

2.屬學士班增設、調整案:醫師(醫學系)、中醫師(中醫學系)、牙醫師(牙醫學系)、護理師(護理學系)、藥師(藥學系)、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相關學系)、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復健學系)、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復健學系)、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相關學系)、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學系)、獸醫(獸醫學系)、驗光師(視光學系)

3.屬含碩士班或學士班增設、調整案:助產師(助產學系、所)、營養師(營養相關學系、所)、呼吸治療師(呼吸治療、呼吸照護學系、所)、語言治療師(語言治療、溝通障礙學系、所)、聽力師(聽力、溝通障礙學系、所)

  • 八、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參考網頁如下(產業人力供需資訊網)

 1. 113115年調查及推估(112年辦理成果)

 2. 112114年調查及推估(111年辦理成果)

 3. 111113年調查及推估(110年辦理成果)

  • 九、整併注意事項

 1.「學系/研究所」與「學位學程/院設班別」等不同體例單位整併原則:

()114學年度起教育部放寬「學系/研究所」與「學位學程/院設班別」等不同體例單位進行整併,且以整併後主體為師資質量條件要求較高之「學系/研究所」為限,併重博士班申設之學術條件,以確保學校不因「整併」而變相調降專任師資數等教學資源,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整併原則:

(1)放寬1個以上「學位學程/院設班別」與至少1個「學系/研究所」進行整併,整併後以「學/研究所」為限,整併後不得為「學位學程/院設班別」。

(2)整併後之系所應符合總量標準第五條附表五所列「師資質量」基準;倘欲整併之單位涉及「博士學位學程」或「院設博士班」者,則應另符合總量標準第四條附表四所

列「學術條件」規範。

(3)整併後主體應與原學術領域相符,倘差異過大者,仍應以「系所新增」方式由學校提出申請。領域是否相符請查詢統計處學科代碼分類_大專校院各校科系別學生數

(4)學制無法銜接者,仍不得整併。舉例如:申設碩士在職專班應先設有日間碩士班達2 年以上,若僅有「學系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位學程/院設碩士在職專班」仍

不得整併,以此類推「學系學士班」與「博士學位學程/院設博士班」亦不得整併。

  • 十、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規定及參考手冊

1.依教育部1121227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附件九

2.依教育部1071123日來函,各學制班別增設調整案自109學年度起改由教育部全面專審,增設調整相關規定請參考每年教育部舉辦說明會(總量提報作業說明會手冊)

3.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謝謝您!

教務處課務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