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系所115學年度若擬申請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作業事項如下:
一、提報項目及作業時程(依教育部公告滾動彈性調整)
申請班別 |
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簡稱:新型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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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班(115年9月開學) 教育部預計12月徵件 |
春季班(116年2月開學) 教育部預計12月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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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時間 |
2~7月 (依教育部公告滾動彈性調整) |
10~12月 (依教育部公告滾動彈性調整) |
提出申請 期限 |
114年6月2日(W1)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擲回調查表附件一) (114年7月7日(W1)前提出繳交院務會議紀錄&計畫書) *請申請單位確保已與廠商簽約,院務會議務必落實審核計畫書(附件二) (115年度格式教育部尚未公告,暫以114年度格式,請參考來函(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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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審查程序 |
114年8月內審會議(新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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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9月中旬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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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初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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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部時間 |
依時程陳報教育部 新設案:114學年度秋季班(114年9月開學)已於113年11月4日報部 新設案:113學年度春季班(114年2月開學)已於113年11月4日報部 |
二、本次受理申請案及申請說明
(一)申請案別:新增案。
(二)辦理領域:科學、技術、工程、數學(簡稱STEM)、金融、半導體
符合上述領域可申請國家發展基金(簡稱國發基金)補助,STEM 領域係指依本部統計處「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中,學科類別領域為「05 自然科學、數學及統計領域」、「06 資通訊科技領域」及「07 工程、製造及營建領域」(https://stats.moe.gov.tw/bcode/)
(三)設立新型專班需簽定合約(參考範例詳如附件):
簽訂時程 |
合約書名稱 |
備註 |
申請時 |
產學合作合約書 (附件四) |
一般類型及與本國生混班之學士班 合約簽約單位是學校&企業(一式兩份),雙方協議專班類型 且合約內容注意如下: 1.企業提供幾名職缺、職務內容、專業及語言能力 2.就學期間企業補助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 3.產學合作意願期間至少4年,舉例如下: (1)113秋季班(113年9月開學),113.9.1-117.8.31 (2)113春季班(114年2月開學),114.2.1-118.1.31 |
申請時 |
產學合作合約書 (附件四) |
企業全額補助 合約簽約單位是學校&企業(一式兩份),雙方協議專班類型 且合約內容注意如下: 1.企業提供幾名職缺、職務內容、專業及語言能力 2.就學期間企業補助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 3.在學期間產學助學金每人每學期XX元 4.每人初次來臺行政費用及單次機票 5.產學合作意願期間至少4年,舉例如下: (1)113秋季班(113年9月開學),113.9.1-117.8.31 (2)113春季班(114年2月開學),114.2.1-118.1.31 |
本專班成立學期開始後報部 |
企業提供專班學生生活及實習津貼暨畢業留臺就業合約書 (附件五) |
一般類型及與本國生混班之學士班 合約簽約對象是學生&企業&連帶保證人(一式三份),學 校列管留存一份,合約內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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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班成立學期開始後報部 |
企業提供專班學生生活津貼及產學獎助金合約書(附件五) |
企業全額補助 合約簽約對象是學生&企業&連帶保證人(一式三份),學 校列管留存一份,合約內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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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班成立學期開始後報部 |
輔助計畫第一年合約書 (附件六) |
合約簽約單位是學校&學生&連帶保證人(一式三份) 合約內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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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規定簡述如下(詳細說明可參考新型專班實施計畫114年3月修正版(附件八)):
(一) 開班人數及課程設計:本專班招收外國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等相關規定,每班招生之名額不超過30名。專班學生組成可包含不同合作企業於同一領域的人才需求,學生可為不同國籍,惟授課語言需一致且須明定於招生簡章,專班教學品質列入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最低開班人數,由學校與合作企業自行訂定,惟不可併入本國生同班授課,且不同系所、學制、課程不得併班,碩、博士班(或雙聯專班),得不採專班方式辦理,亦得以與本國生混班共讀方式辦理(意旨可依廠商需求併班)。實習課程設計1學分不超過80小時,整學期實習9學分不超過720小時。
(二) 本班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申請單位為既有系所設有 STEM、金融或半導體領域,符合上述領域可申請國發基金補助,其他領域國發基金不補助,但企業願意提供每人每月學生一萬元以上之生活津貼及產學獎助金…等行政費用(企業全額補助)仍可開班,招生系所最近一次效期內評鑑結果應為通過(效期需涵蓋教育部徵件日);或學校最近1年獲本部高教深耕計畫核定為全校型(含重點領域)、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或主冊(含國際學院)項目獲補助超過5,000萬元者。
(三) 政府補助獎助金:STEM、金融、半導體領域,國發基金補助1次性機票及行政費用(依不同國家設定上限) +第1年全額學雜費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10萬元)+第2年擇優補助全額學雜費(每年補助上限為10萬元);學生第2年需通過學校及企業共同審查成績與表現(含華語文能力測驗),始核給全額學雜費補助。
(四) 企業權利義務:
- 與合作學校及學生簽署協議(合作意向書、MOU、MOA)內容須包含提供每月生活津貼、實習、就業之名額,需等於或大於專班合作名額。
- 提供學生在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1萬元之生活津貼。
- 提供實習崗位與實習津貼(至少比照最低基本工資)。
- 合作企業可與合作學校共同招生,以提前甄選優秀學生,並與開班學校共同評核學生在校表現與成績。
(五) 專班學生權利義務:
- 領取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在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1萬元。
- 獲得政府(國發基金)獎助金的學生,依據領取年限具有相應留臺就業年限的義務。
- 學生就學兩年,畢業後需具有2年留臺就業義務,若不留臺需繳回獎助金。
- 依領取企業生活津貼年限,須履行留臺就業之義務,提供生活津貼的企業具優先聘用權。
- 學生如中途退出專班或畢業後未履約就業者,所受領之產學獎助金繳還原則如下:
- 屬不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無須繳還產學獎助金
- 屬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應繳還產學獎助金
(六) 開班成功後教育部不定期發函查核,查核指標簡述重點如下:
1. 查核指標1:課程規劃及實施
(1) 課程依計畫書規劃執行
(2) 學校應針對學生學習成績及表現訂定具體明確之審查機制及學生學習成效評核方式
2. 查核指標2:新型專班招生情形
(1) 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
3. 查核指標3:合作企業津貼給付及參與情形
(1) 學校應與學生簽定領取第一年產學獎助金契約,載明相關權利義務
(2) 合作企業與學生簽訂合約,明定學生就學期間與畢業後之權利與義務
(3) 提供專班學生就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金額無異常扣繳項目、固定每月提供)
4. 查核指標4:學生入學、就學及生活照顧
(1) 學校應規劃華語輔導課程,加速學生在臺就學之生活適應與學習成效
(2) 協助課業及生活輔導,專班學生如有不適應之情事,學校應善盡輔導責任
(3) 依法在臺未滿6個月投保相關保險,或居留滿6個月投保健保
(4) 學校於「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新型專班學生入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教務處課務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