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全校教師
該辦法於112.09.06行政會議通過修訂辦法第三條內容,並於112學年起適用,特此公告(詳附件)。
<簡述修訂處>
第三條(獎勵項目)
一、教學計畫獎
(一)申請人資格:本校專任教師或專任職員兼任本校教師者,當學年度擔任政府機關(構)補助之課程、教學、教育研究或推動計畫主持人,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
(二)獎勵金計算標準:
1.補助機關(構)核有管理費者:以管理費之百分之四十計算。
2.無管理費者:以各計畫當學年度核定補助本校經費之百分之四計算,各計畫獎勵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
(三)計畫總經費獎:當學年度核定補助本校之計畫總經費前三高者,另頒予教學計畫總經費獎獎座一座
五、典範課程獎:
(一)本校專兼任教師於當學年度開設之重點推動課程,符合評審小組訂定之獎勵標準者,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
(二)各類重點推動課程獎勵名額以當學年度該類課程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每門課程獎勵三萬元,一門課程限獎勵一次。
第六條(未盡事宜)本辦法為進事宜,應依「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彈性薪資辦法」、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承辦人:教資中心 陳禹蓉(分機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