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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鈞長:

貴系所114學年度若擬申請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作業事項如下:

一、提報項目及作業時程(依教育部公告滾動彈性調整)

申請班別

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簡稱:新型專班)

秋季班(1149月開學)

教育部預計12月徵件

春季班(1152月開學)

教育部預計12月徵件

招生時間

2~7

(依教育部公告滾動彈性調整)

10~12

(依教育部公告滾動彈性調整)

提出申請

期限

11363(W1)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擲回調查表附件一)

(11378(W1)前提出繳交院務會議紀錄&計畫書)

*請申請單位確保已與廠商簽約,院務會議務必落實審核計畫書(附件二)

(114年度格式教育部尚未公告,暫用113年度格式,請參考附件三)

校內審查程序

1138月內審會議(新設案)

1139月中旬教務會議通過

11310月初行政會議通過

報部時間

依時程陳報教育部

新設案:113學年度秋季班(1139月開學)已於113117日報部

新設案:113學年度春季班(1142月開學)已於113117日報部

二、本次受理申請案及申請說明

()申請案別:新增案。

()辦理領域:科學、技術、工程、數學(簡稱STEM)、金融、半導體

    符合上述領域可申請國家發展基金(簡稱國發基金)補助STEM 領域係指依本部統計處「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中,學科類別領域為「05 自然科學、數學及統計領域」、「06 資通訊科技領域」及「07 工程、製造及營建領域」(https://stats.moe.gov.tw/bcode/)

()設立新型專班需簽定合約(參考範例詳如附件)

簽訂時程

合約書名稱

備註

申請時

產學合作合約書

(附件四)

合約簽約單位是學校&企業(一式兩份),合約內容注意:

1.企業提供幾名職缺、職務內容、專業及語言能力

2.就學期間企業補助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

3.產學合作意願期間至少4年,舉例如下:

(1)113秋季班(1139月開學)113.9.1-117.8.31

(2)113春季班(1142月開學)114.2.1-118.1.31

本專班成立學期開始後報部

生活津貼合約書

(附件五)

合約簽約對象是學生&企業&連帶保證人(一式三份),學

校列管留存一份,合約內容注意:

  1. 學生畢業後需盡兩年留臺義務
  2. 就學期間企業提供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
  3. 實習期間給予不低於基本工資的實習津貼

本專班成立學期開始後報部

輔助計畫第一年合約書

(附件六)

合約簽約單位是學校&學生&連帶保證人(一式三份)

合約內容注意:

  1. 學生畢業後需盡兩年留臺義務
  2. 就學期間企業提供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
  3. 符合國發基金補助需填寫經費申請總表(附件七),依教育部公告時程報部

三、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 開班人數及課程設計:本專班招收外國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等相關規定,每班招生之名額不超過三十名。專班學生組成可包含不同合作企業於同一領域的人才需求,學生可為不同國籍,惟授課語言需一致且須明定於招生簡章專班教學品質列入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最低開班人數,由學校與合作企業自行訂定,惟不可併入本國生同班授課,且不同系所、學制、課程不得併班,碩、博士班可依廠商需求併班。實習課程設計1學分不超過80小時,整學期實習9學分不超過720小時。

() 本班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申請單位為既有系所設有 STEM、金融或半導體領域符合上述領域可申請國發基金補助,其他領域國發基金不補助,但企業願意提供每人每月學生一萬元以上之生活津貼仍可開班,招生系所最近一次效期內評鑑結果應為通過(效期需涵蓋教育部徵件日)

() 政府補助獎助金:STEM、金融、半導體領域,國發基金補助1次性機票及行政費用(上限為1.2萬元) +1年全額學雜費補助(上限為10萬元)+第2擇優補助7成人數全額學雜費(上限為10萬元)學生第2年需通過學校及企業共同審查成績與表現,始核給全額學雜費補助

() 企業權利義務:

  1. 與合作學校及學生簽署協議(合作意向書、MOUMOA)內容須包含提供每月生活津貼、實習、就業之名額,需等於或大於專班合作名額。
  2. 提供學生在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1萬元之生活津貼。
  3. 提供實習崗位與實習津貼(至少比照最低基本工資)
  4. 合作企業可與合作學校共同招生,以提前甄選優秀學生,並與開班學校共同評核學生在校表現與成績。

() 專班學生權利義務:

  1. 領取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在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1萬元。
  2. 獲得政府(國發基金)獎助金,包含1次性機票及行政費用+1年全額學雜費補助+第2年擇優補助7成人數全額學雜費。
  3. 畢業生需盡2年內留臺義務,若不留臺需繳回獎助金。
  4. 依領取企業生活津貼年限,須履行留臺就業之義務,提供生活津貼的企業具優先聘用權,倘學生有居留意願,政府予以協助加速取得永居權。

教務處課務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