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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15年度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申請資訊

●申請規定

1. 設立程序

  • 合作須「共同開課或課程引進」,非雙聯學制或交換生。
  • 可與一所或多所外國大學合作,須具國際排名或專業聲望。

2. 招生方式

  • 國內學生名額需由原有名額中調整。
  • 境外學生得以外加名額招收。

3. 修業

  • 可採用遠距教學,但須以「在國內實體授課」為主。
  • 國內、國外學位授予皆可並行,但須符合法規。

4. 庶務與經費

  • 支給標準須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報教育部備查。

●申請程序

  • 申請截止日:115 年 2 月 26 日前。
  • 可申請之招生時間:
    • 115 學年度春季班(116 年 2 月入學)
    • 116 學年度秋季班(116 年 9 月入學)
  • 每校最多提出 3 案。
  • 申請前需:
  • 1️⃣ 與外國大學達成合作共識並簽署合作協議
    2️⃣ 完成計劃書及校內審議程序

教育部審查重點評估:

  • 與校務發展是否吻合
  • 外國合作大學之國際評比/聲望
  • 雙方課程與師資共享機制
  • 彈性措施規劃是否合宜
  • 畢業生就業分析、生源多元性
  • 外部資源投入(如企業、研究機構)

●成效考核

  • 通過之學校須定期提報成果。
  • 若未依計畫執行,教育部可要求改善或停止辦理。
  • 學校須配合教育部辦理成果發表及經驗交流。

●聯絡資訊

  • 教育部高教司:曾伊羚小姐(02-7736-5851)
  • 技職司:吳芳瑜小姐(02-7736-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