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外,採全額補助,且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編列一名計畫主持人,經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計畫主持人費,每人每月經費最高上限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該費用。
  2. 不得聘用專任行政助理。
  3. 聘用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本計畫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或其他原因經學校同意,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四點規定等因素,申請學校應即停止計畫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其百分之十五之管理費繳回本部。但符合下列規定,經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1. 赴國外短期研究或借調教師,仍可繼續授課且不影響計畫執行。
  2. 於計畫執行期間退休,仍於同校擔任兼任教師繼續授課,且未於他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四)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申請學校得由本部另外核給每案獲補助計畫額度百分之十五之行政管理費,並應協助督導計畫之執行;該行政管理費得支付教師參加或學校舉辦專業成長工作坊、成果交流會、研討會等相關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活動所必須支出之費用。學校辦理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有行政疏失導致教師權益受損或影響計畫推動,本部將於次年核定金額時調減行政管理費百分比。

(五)聘用博士生擔任兼任教學或研究助理之經費,每人次每月新臺幣一萬元,不受前點最高補助金額及第二款人事費上限之限制,並不核計行政管理費。

十三之一、計畫主持人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或委員會於計畫執行期間啟動調查或查證屬實,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者,本部得按其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一)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二)停止撥付或追回部分、全部補助或獎勵。

十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一)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研究法之人體研究,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獲核定通過之計畫經審查應送合格之研究倫理審查單位審查者,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審查通過之核准文件。

(二)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對於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相關文件。

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部不再核給本計畫。

(二)申請學校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率行政管理費,或於申請學校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學校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教學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三)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申請學校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