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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主管您好:

 

117學年度若擬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事項如下,附件資料請至雲端硬碟下載

一、提報項目及作業時程

(一)特殊項目申請(博士班及醫事相關學、碩增設調整案)、一般項目(學、碩增設調整案及學、碩、博之停招裁撤案)。

(二)請於115年5月18日(w3)中午前提交院務會議紀錄、計畫書及相關附件

(三)暫用附件2之116學年度格式。

(四)須於內審會議、教務會議、校務會議開會前三週提供簡報並告知當日會議報告人。

 

二、本次受理申請案及申請說明

(一)申請案別(特殊項目/一般項目):

1.新增案:申請增設。

2.調整案: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學籍分組)、停招、裁撤,申請調整者需檢附「停招、整併、更名申請檢核表」

3.原住民專班:專班新設案依原民會建議科系類別為優先考量,屬醫事相關類科學系不能申請。(依1140409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60號函辦理)。

4.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依1150119臺教高通字第1142203636號辦理)。

5.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依1140314臺教高(二)字第1142200604號函辦理)。

 (二)作業時程:

截止日期

作業程序

備註

115.05.18(w1)

提交申請資料

一、填寫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附件:

1.系(所)務會議紀錄(新設學位學程及獨立研究所免附)。

2.院務會議紀錄。

3.特殊/一般項目計畫書電子檔(格式如附件2)/ 原住民專班計畫書(格式如附件A)/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B)/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格式如附件C)。

4.申請調整者需檢附校內檢核表附件3

  • 招生名額:

(一)「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十條之規定:各系所間名額得在既有學制總量下調整。另依「臺北醫學大學招生名額總量調控要點」第七條「新增設之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其招生名額來源,應先由該學院相關會議協調產生」辦理。

(二)教育部規定之第一年招生名額上限:學系-45名;碩士班(日間)-15名、(夜間)-30名;博士班-3名。(「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八)

(三)原住民專班為外加名額,需述明新增專班名稱及附上名額規劃說明,預計每年五月底報部。

(四)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招收國內生名額得在既有學制總量下調整;招收境外生得以外加名額辦理。

  • 屬特殊項目醫事相關類科說明如下:

(一)屬碩士班增設、調整案:臨床心理師(臨床心理、行為醫學相關研究所)、諮商心理師(諮商心理相關研究所)、獸醫(校內未設有獸醫學系,但欲申設獸醫研究所、獸醫碩士學位學程)之碩士班案。

(二)屬學士班增設、調整案:醫師(醫學系)、中醫師(中醫學系)、牙醫師(牙醫學系)、護理師(護理學系)、藥師(藥學系)、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相關學系)、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復健學系)、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復健學系)、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相關學系)、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學系)、獸醫(獸醫學系)、驗光師(視光學系)。

(三)屬含碩士班或學士班增設、調整案:助產師(助產學系、所)、營養師(營養相關學系、所)、呼吸治療師(呼吸治療、呼吸照護學系、所)、語言治療師(語言治療、溝通障礙學系、所)、聽力師(聽力、溝通障礙學系、所)。

(一)自114學年度起教育部放寬「學系/研究所」與「學位學程/院設班別」等不同體例單位進行整併,且以整併後主體為師資質量條件要求較高之「學系/研究所」為限,併重博士班申設之學術條件,以確保學校不因「整併」而變相調降專任師資數等教學資源,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整併原則:

1.放寬1個以上「學位學程/院設班別」與至少1個「學系/研究所」進行整併,整併後以「學系/研究所」為限,整併後不得為「學位學程/院設班別」。

2.整併後之系所應符合總量標準第五條附表五所列「師資質量」基準;倘欲整併之單位涉及「博士學位學程」或「院設博士班」者,則應另符合總量標準第四條附表四所列「學術條件」規範。

3.整併後主體應與原學術領域相符,倘差異過大者,仍應以「系所新增」方式由學校提出申請。

領域是否相符請查詢統計處學科代碼分類_大專校院各校科系別學生數

4.學制無法銜接者,仍不得整併。舉例如:申設碩士在職專班應先設有日間碩士班達2 年以上,若僅有「學系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位學程/院設碩士在職專班」仍不得整併,以此類推「學系學士班」與「博士學位學程/院設博士班」亦不得整併。

  • 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規定及參考手冊

(一)依教育部1121227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附件D

(二)增設調整相關規定請參考每年教育部舉辦說明會(總量提報作業說明會手冊) 附件E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