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度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申請事宜」,「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為非學位班別,與企業合作開設一年9學分以上的培訓課程,對象為即將畢業之學生,畢業後6成學生須留任合作企業工作。若有意願申請,敬請依據相關時程提案辦理,附件資料請至通知信件下載:
一、提報項目及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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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班別 |
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非學位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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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審查程序 |
114年12月31日(三)前院務會議通過 (提交調查表、院務會議紀錄及計畫書和提案行政會議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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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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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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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部時間 |
115年1月31日線上填報、2月6日備文報部 |
二、受理申請案及說明:
1. 申請之產業,應以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領域為原則,國家重點產業描述如下:智慧車輛、資通訊、半導體、數位經濟與金融科技、智慧機械、民生科技與循環經濟、智慧農業、航太、綠能與海洋科技。如有廠商媒合相關需求,可洽詢「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各領域執行辦公室。
2. 實施對象:採一年期方式辦理,實施對象為大學部或碩士班應屆畢業生;參與學生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甄選產生,在籍學生至少30名(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為原則,如特殊原因未達開班人數,應敘明原因並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申請。
3. 補助類型: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媒合相關領域之合作機構及學校,共同辦理人才培育專班,惟財(社)團法人或公(協)會原則不列入合作機構範圍。
4. 課程規劃: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並開設9學分以上之必修課程;必修課程應包括專業課程(例如實作課程、實習課程或與合作機構共同設計開辦之課程)及至少一門專業能力鑑定或認證課程。
5. 經費補助:每校申請件數不限1件,每件補助開班費用新臺幣70萬元為原則;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達6個月,且仍在職者,每人發給獎勵金2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