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本國籍且非在職之博士班1至3年級學生(以學籍年級為主)。博士生每年均需提出申請,每次獎勵一年;於受獎當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惟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二)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
(三)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二、獎勵期間:114年8月1日~115年7月31日。
三、獎勵金額:每生每月教育部補助二萬元、學校或產業機構相對補助二萬元以上,合計每月補助四萬元。另依教育部核定加碼金額,擇優加碼補助與企業合作或具產業鏈結之學生。
四、申請本獎助之博士生不得重複支領「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獎學金、原舊制「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及本校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流程:申請者提交申請表及佐證資料電子檔案由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各學院初審後遞送學院推薦排序名單至教務處,課務組彙整後提送審查小組委員會審定獲獎名單。
(二)申請時程:繳件時程請待後續最新公告,申請文件缺件或逾期恕不受理。
六、申請文件: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申請表。
(二)研究計畫書。
(三)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歷年成績單。
(五)其他有利文件(如語言能力證明、推薦信、學位論文、已發表之期刊論研討會論文、專書或技術報告、獲獎紀錄、相關研發成果或產學技術報告書等)。
七、評選方式:各學院依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與參與產學經驗、研究計畫等進行評選,送交審查小組擇優錄取正、備取生。
八、本獎學金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九、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臺北醫學大學執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施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