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大學部及學士後學生;研究生因修課差異性大,不予排名。
2.學業平均成績計算公式:
☆修讀課程不論及不及格,皆併入計算。
☆評量方式為通過制、停修、抵免、免修之科目不列入計算。
3.排名規則:
(1)排名以系級為單位。
(2)延修生併入最高年級進行排名。
(3)醫學系檔修生與4年級合併排名;牙醫系檔修生與5年級合併排名。
4.排名類別:
(1)學期排名:當學期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學分數達9學分者之學業平均成績(不含暑修)。
☆惟牙六為全學年實習課程,故六上無學期排名。
(2)學年排名:當學年度第1、2學期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學分數皆達9學分者,且排名當學年度第1、2學期之在學年級相同之學業平均成績(不含暑修)。
如:曾於1072休學一學期,其1081學期年級為1下;1082學期年級為2上,則不予排名。
(3)歷年排名: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平均成績(含暑修課程)。
(4)畢業排名:當學年度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平均成績(含暑修課程)。
☆第1、2學期畢業生合併排名。
☆已有畢業排名者,則無歷年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