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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排名規則

1.對象:大學部及學士後學生;研究生因修課差異性大,不予排名。

2.學業平均成績計算公式:

修讀課程不論及不及格,皆併入計算。

評量方式為通過制、停修、抵免、免修之科目不列入計算。

3.排名規則:

 (1)排名以系級為單位。

 (2)延修生併入最高年級進行排名。

 (3)醫學系檔修生與4年級合併排名;牙醫系檔修生與5年級合併排名。

4.排名類別:

(1)學期排名:當學期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學分數達9學分者之學業平均成績(不含暑修)。

 惟牙六為全學年實習課程,故六上無學期排名。

(2)學年排名:當學年度第12學期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學分數皆達9學分者,且排名當學年度第12學期之在學年級相同之學業平均成績(不含暑修)。

如:曾於1072休學一學期,其1081學期年級為1下;1082學期年級為2上,則不予排名。

(3)歷年排名: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平均成績(含暑修課程)

(4)畢業排名:當學年度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習課程平均成績(含暑修課程)

 ☆第1、2學期畢業生合併排名
已有畢業排名者,則無歷年排名。